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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自由销售证书》管理办法
THE END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香料香精和化妆品行业发展,鼓励香料香精和化妆品行业出口贸易,协助企业做好产品出口相关工作。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香妆协会”)秉承“服务企业、促进发展”宗旨,应多国、多家企业需求出具《自由销售证书》。
第二条 为规范出具自由销售证书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自愿申请《自由销售证书》。申请办理《自由销售证书》的香料香精和化妆品产品应符合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相关法规、标准。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产品类别,按照《香料香精自由销售证书办理指南》(附件一)或《化妆品自由销售证书办理指南》(附件二)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自由销售证书》。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通过中国香妆协会官网下载或从相关部门处获取办理《自由销售证书》所需的《申请书》(附件三)、《承诺书》(附件四),填写内容应完整、详实。申请企业自拟、套用模板等自行出具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中国香妆协会不予认可。
第六条 中国香妆协会仅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自由销售证书》。申请《自由销售证书》的企业对申请资料(包括书面资料或电子资料等)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 香料香精部、化妆品部分别负责出具相应产品的《自由销售证书》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自由销售证书》相关资料经部门审核通过后,按中国香妆协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办理后续事宜。
第八条 符合《自由销售证书》申请和《香料香精自由销售证书办理指南》或《化妆品自由销售证书办理指南》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料,中国香妆协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自由销售证书等相关工作。
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的,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特殊情况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自由销售证书的,中国香妆协会应提前告知企业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长。
第九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时,中国香妆协会有权撤销该企业已办理的《自由销售证书》,或终止《自由销售证书》工作,所涉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已收取的办理费用概不退回。涉及违法的,中国香妆协会保留对责任企业提起诉讼和追责的权利。
第十条 《自由销售证书》一式两份,同时加盖中国香妆协会“自由销售证书专用章”和“理事长签名章”有效。
第十一条 《自由销售证书》有效期一年。申请企业办理《自由销售证书》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留档一年。
第十二条 未经申请企业同意,中国香妆协会不得对第三方公开申请资料及已办理的《自由销售证书》。
第十三条 中国香妆协会对申请办理《自由销售证书》的企业收取费用。每份《自由销售证书》费用以其所含产品数量计,会员单位收费标准为130元/款产品,非会员单位为260元/款产品。
企业一次申请品名个数小于等于30个时,无折扣;企业一次申请品名个数为31-100个时,前30个品名无折扣,其余品名按八五折计费;企业一次申请品名个数大于100个时,前30个品名无折扣,超过30个、不超过100个的品名按八五折计费,其余品名按七五折计费。
因申请企业原因导致证书内容有误,需要重出证书的,中国香妆协会将收取重出费用,每份《自由销售证书》重出费用按重出次数计,收费标准为50元/次,并要求企业销毁原证书。(注:一份证书仅支持一次修改重出,需再次修改的,应重新进行新证书申请)
企业需要加印证书的,中国香妆协会将收取加印费用,每份《自由销售证书》加印费用按证书份数计,收费标准为50元/份证书。
第十四条 每份证书最多申请200个品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香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香妆协会前行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附件一:《香料香精自由销售证书办理指南》
附件二:《化妆品自由销售证书办理指南》
附件三:《申请书》
附件四:《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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